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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讲堂(二):保密工作的对象

发布日期: 2021-11-20

【保密工作的对象】现行体制下,保密工作的对象是国家秘密,保密法明确规定:“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。”

国家秘密必须具备3个基本要素: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。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,体现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,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。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。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,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事项,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,做到主体法定、权限法定、依据法定、内容法定、标志法定,才具备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,受到法律保护。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。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。这一要素表明,国家秘密应当并且能够限定在一定范围内,国家秘密的存续时间和知悉范围是可以控制的。

某一事项或信息,必须同时具备以上3个要素,才属于国家秘密。因此,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专属性、法定性和限定性3个方面。

来源:《保密工作》杂志